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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跨区域合作现状
2021-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提出“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由于我国不同区域人口、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地区,需通过跨区域合作实现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跨区域合作,有利于人员、物资、技术和资金等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优化配置,有利于实现产业的合理布局和规模化发展,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源应遵循市场规律,理想竞争状态下的自由市场制度能够达到“优胜劣汰”效果,让有技术、有意愿、有资金的企业在市场中发挥作用,进而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我国部分具有特殊水文地质条件的地区,如贵州、广西等喀斯特地貌地区,不适合大规模开展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应该允许通过跨区域合作将危险废物合法转移。此外,废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等危险废物政策的落实,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全国“一盘棋”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可通过建立跨区域合作环境监管机制、完善经济补偿政策、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措施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跨区域合作。

       本文研究了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跨区域合作现状,在分析国内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跨区域合作案例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跨区域合作的建议,以期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实施后,完善相关管理政策提供参考。